来源: 时间:2017-11-13 浏览数:
学校各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将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2017年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丹
成 员:张掌然 张一鸣 赵海光 石方娟 乐 岩
程 继 周列平 秦 琴 骆泓玮 王姣蓉 高 莉 刘 殊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张一鸣
副主任: 廖启然
成 员:杨爱平 吕祥斌 余志斌 陈 剑 王 成
王洪新 贾先国 陈黄英桀 罗云龙 熊传霞
办公室设在学工处(J1-D201),咨询电话:027-81627159,投诉电话:027-8162719。
3.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常务副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工干事、教学秘书和辅导员为成员,并将具体名单报评审办备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 评审对象:我校2015级、2016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5000元/年(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3.资助名额:2017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154名
4.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
1.评审对象:我校2015级、2016级、2017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
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
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3.资助名额:2017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1160名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三、评审程序
1.政策宣传阶段。
2.学生申请及资格审查阶段。
3.学院民主评议阶段。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单亲、低保户、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公示及报送材料阶段。各学院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初选名单后,公示3个工作日后,并于
(1)《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封面、名单汇总表),需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2)《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封面、名单汇总表两个部分),需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3)2017年贫困生信息统计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成绩单》;
(5)《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评审办公室审定阶段。
6.学校公示阶段。
如果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质疑。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学校评审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向教育厅报送材料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流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不得随意增减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受助学生名单经学院评议小组审核后,必须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
2.在各类材料的组织上报过程中,要确保材料的准确、规范和及时,以及后续的存档和转接工作,并建立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3.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如发现评选的学生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学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处理。
4.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完全作为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励,只考虑成绩表现,不考虑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2)将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学生是否套读自考本科挂钩;
(3)其他明显违反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经核实与实际不符或评选后一年内在校内表现恶劣并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
6.学院要以奖助学金评审为契机,将获资助学生纳入到学院学生组织中统一管理,长期关注、重点培养,与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有机结合,积极开展“感恩常在,行动先行”等志愿主题活动,使资助的意义和情感能够得以传播和延续。
7.自本次评审工作开始,获得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学生,在本学年需完成至少18小时志愿服务工作。
8.各学院结合实际,统筹分配名额,凡是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少评、不评,将名额让出由评审小组二次分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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